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知有關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資格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574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14日臺訓(三)字第1010211518號函釋,國中代理專任輔導教師之聘任,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惟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其專業知能仍應符合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號令核釋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即第3次甄選後招聘之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得不具教師證,但應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又其「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應依教育部97年7月29日台訓(三)字第0970130623號函及101年6月18日臺訓(三)字第1010112052號書函辦理。 |
三、 | 承上,為充足輔導教師量能,滿足學生輔導工作之需,國民中小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於第3次甄選,倘無人報名或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情況下,自第4次甄選起,得開放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執照者報名。 |
四、 | 檢送本案教育部原函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