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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寶萱 - 人事室 | 2026-05-30 | 點閱數: 7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519日臺教人()字第1150049799號函辦理。

二、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三、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另見該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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