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暨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二、報名資格:
(ㄧ)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
2.具有愛心、耐心及同理心,並能接受及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者。
一項所定之限制條件。
三、工作內容:
(ㄧ)協助特教教師訓練特教學生之生活自理能力,包括如廁、清潔、用餐、穿衣襪……等。
(二)協助特教教師進行協同教學、合班教學、戶外教學、融合教育…等課程。
(三)協助指導特教學生之課間休閒活動。
(四)協助處理特教學生之偶發事件(受傷、情緒失控、走失…等) 。
(五)各項服務內容之記錄建檔及學校其他特教相關交辦事項。
四、聘期及支薪方式:
(ㄧ)本次特教班按時計資助理員聘期自115年8月31日起(開學後聘任之聘期以實際報到日起聘)至116年6月30日止(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亦不支薪,無年終獎金。)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間如不適任,則不予繼續聘用。
(二)聘任期間按時計資,到校服務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每小時薪資196元,每日工作至
多8小時,每週5天為上限(調移上班不在此限,如因故調移上班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
天。)上班期間可辦理勞健保及依勞退條例提撥退休金(依據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其餘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