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騷擾之定義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之類型,簡要列舉如下:
(一) 言語的冒犯:講黃色笑話、評論他人的身體特徵或身材、打聽隱私、帶有性暗示的言語。
(二)視覺的騷擾:刻意展示帶有性暗示的圖片、影片,或做出不雅的動作。
(三)利用權勢:企圖以成績、考評或利益,要求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妥協。
三、被性騷擾了怎麼辦?(自我保護三步驟)
1.勇敢說不(拒絕): 在顧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明確表達不舒服的感受,並要求對方停止該行為。
2.保存證據(記錄): 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在場證人,並保留相關的對話截圖、簡訊或錄音。
3.尋求協助(求援):勇敢向學校或信任的人求助,可直接向學校相關單位提出調查申請,不需要獨自面對。
四、各機關學校,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
2.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二)因其他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4.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三、職場性騷擾申訴窗口:本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