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函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 理原則」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二、為防止本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檢附有關法令規定供參,以強化守法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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